——摘编自何海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与悖论》
材料二 历朝历代,虽然监察立法越来越多,监察程序也日益严密,但是权力失控却依然存在,尤其是在统治集团昏庸无道的情况下,监察制度往往成为具文,丧失了监察作为官僚政治自我调节的作用,最终往往导致政权灭亡。一方面是越来越重的治权之权,一方面却是周而复始的权力失控,这不能说不是一个悖论。而这一悖论却深深根植于监察制度赖以生存的权力结构中——摘编自何海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与悖论》
材料三 雅典的官员监督机制主要发挥民众监督的作用。民众监督是建立在直接民主制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任职资格审查、信任投票,账目审计和告发程序,都是在公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上进行的。前三种程序已经制度化,每年都会在固定的时间内按部就班地进行,运行机制较为成熟。信任投票和账目审计往往与告发程序联合,实现对官员的有效监控——摘编自张春梅《古典时期雅典的官员监督机制》
(1)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