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至战国时期,复仇报怨、私斗之风仍很盛行,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秦自商鞅变法始, 一方面把民气导向公战,一方面严惩私斗(包括家庭宗族间的复仇斗争)。后来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摘编自张金充《商鞅交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材料二门房之诛是门误,房诛的合称。门诛者,诛其一门;房诛者,诛其一房。北魏初年修律,门房之诛一直沿袭未改,直到孝文帝时下诏:“一人为恶, 殃及闼(全)门,...朕深所愍悼(哀怜),自今非谋反大逆外叛(叛国),罪止其身。”
——摘编自简修炜 张耕华《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述论》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国在商鞅变法前的社会习气和为改变该习气所采取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