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有关方面提出,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