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发生公交车坠入长江的重大事故。事后调查事实为:乘客刘某先是无视驾驶员提醒坐过站,后又在中途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刘某便从座位起身走到驾驶员右后侧进行指责,双方争执逐步升级。此后,刘某右手持手机连续攻击驾驶员冉某,冉某用右手抵挡、还击。面对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车上乘客集体冷漠与纵容,最终造成车辆失控、坠江,全车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两人均涉嫌犯罪。
(1)为什么说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行为均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