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通过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调查权限,并用留置取代“两规”,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使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概括党和全国人大的关系并阐述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