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201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将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并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新增的“特别法人”分类。这一法律修订( )
①表明了村(居)委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性质发生改变
②明确了村(居)委会能够开展为履职所需的民事活动
③厘清了村(居)委会作为新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④推动了村(居)委会的组织形式不断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