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各地本着“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结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展开了乡村有效治理的有益探索。广东某区把自治重心由村下移至村民小组,通过设立“村小组议事会”并赋予其决策权、监督权和议事权,有效激发和调动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浙江某市独创“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等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讨论、论证和协商,为干部与群众交流提供了制度化的平台,促进了乡村有效治理;针对“人情”“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对法律的冲击,某县正确定位“情、理、法”,深入乡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村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为充分发挥乡贤促进家乡发展的作用,许多村镇组建了乡贤参事会、联谊会,创造了“村支两委+乡贤会”形式,涵养了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文明乡风,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
结合材料和政治生活知识,分析各地乡村治理所做的探索对推进乡村有效治理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