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某地一个暴走团部分队员在马路上暴走时,被一辆出租车冲撞,导致一死两伤,引起多方关注。7月13日晚,同属该暴走协会的另外一支暴走队,全员换上带反光条的衣服在马路上暴走,队尾跟随一辆叉车进行“护卫”。对于7月8日发生的事故,该市交警支队的回应已指出暴走团的违法之处:暴走队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36和61条的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有网友对此评价道“默许少数人以强硬的违法姿态获取看似正当的权益,就是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就是社会的不公。”
请结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知识说明该观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