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治理,政府应拓展和满足公众环境治理的各项参与权。应不断完善环境治理模式,丰富公众参与形式,简化公众参与程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高公众参与效率,将公众参与提升为社会自我管理和自主自治,实现政府与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