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的管理,事关人民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也是各地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垃圾分类”正式纳入法治框架。伴随《条例》的颁布实施,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已逐渐成为上海市民生活新时尚。
在此次立法过程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借助“大数据”收集民意,确认了“四分法”(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的垃圾分类标准。
《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市、区、街镇,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强调从源头减量,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旅馆、餐馆不得主动向顾客提供一次性日用品和餐具;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要求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和船舶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强调全程监管,明确了“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
为推动当地社会治理法治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如何作为?请结合上海市人大的做法和有关政治生活知识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