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为部分条文内容:
第一条为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逐步实现贫困地区农业农村基本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