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实施的国务院新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增加了多项有关“开门立法”的要求,比如,起草行政法规的部门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等。事实上,“开门纳诛”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但公众的参与状况却不甚理想,始终显得“曲高和寡”。打开某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专设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最近十个网上征求意见草案中,有的参与人数为0,有的立法草案只收到10余条公众建议......立法,理应最大限度吸纳民意。但是由于沟通渠道的局限性,意见反馈机制的不完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
(1)运用政府的有关知识,说明为什么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增加了多项有关“开门立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