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撒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