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党的十九大文件正式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之后,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修正案》第44条第2款、《宪法》第70条第1款)。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委员会更名后,“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这意味着,经过宪法修改和机构改革,合宪性审查的职能被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法律草案之外的五种职责,以立法方式肯定两种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五种职责”极为明确地昭示推进宪法监督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的决心,再次肯定两种意义的合宪性审查。
在此,宪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3月l1日宪法增修条文第70条、《决定》、立法法相关条文共同为推进宪法监督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奠定了规范依据。我国在借鉴西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结合材料,简要说明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过程所体现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