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环境保护税正式施行。各省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按法定程序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国家确立了“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机制,要求各级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污染物排放监测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