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开征,排污费停止征收。 根据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区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为此,各省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按法定程序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以更好落实 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并对降低排污浓度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的要求。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税将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国家确立了 “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机制,要求各级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污染物排放监测能力和水平。
结合材料,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说明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什么能够促进保护和改善环境,并就政府如何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