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