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总体方向。
在现行分类税制下,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工资薪金所得作必要扣除后按3%—45%的税率征税,劳务报酬所得作必要扣除后按20%税率征税,客观上造成收入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年终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货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调整累进税率表,拓宽30%、10%和20%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如将3%的税率适用的应税所得由每月0—1500元调整为0—3000元。
结合材料和所学经济知识,分析说明我国个税改革是如何彰显社会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