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陈女结婚数年,张男父亲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并声明只归张男一人所有。张男将该套房屋出租,获得一笔租金。夫妻之间因经济问题矛盾不断,陈女欲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屋与所得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张先生与妻子王某结婚,生子小明,后关系不睦而离婚。过了两年,张先生与马某相识并共同生活,生女小蕾。张先生将2008年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赠与马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不久,张先生因车祸去世,在遗产分割过程中马某提出小蕾享有遗产继承权,王某表示反对。同时,王某得知商品房已被马某占有,便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与马某并非夫妻,赠与无效,要求马某返还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