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改革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贯穿着一条红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正按照国家既定的“施工图”和“时间表”,蹄疾步稳向前迈进。纵览各地机构改革方案。既有与中央保持总体步调一般的“规定动作”,更有因地制宜的“自选动作”。在机构设置上,凡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地方方案与中央基本对应。同时,不少省份还设置了各具特色的新机构。如,海南组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整合球游、文化、体育职能,服务全域旅游发展;山东为打造海洋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组建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和省海洋局,等等。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有关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40年来,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逐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对接,构建了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组织架构,地方人大常委会运转逐步顺畅;省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6000多次,听取审议工作报告1万多项,市、县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制定修改了一大批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