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确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普选产生。该决定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实际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其职责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定》通过后,英国下议院决定启动香港政改状况的调查,拟派“调查团”赴香港进行所谓“占中问题的调查”。中方表态将禁止英国调查团入境香港。
中学生小明对此有些困惑: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为什么香港的政改还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