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杨海滨、杜佳《明清商人组织与市场网络》等
材料二 商会是清末“新政”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工商业社团。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谕令在全国各省各埠设立商会,后来逐渐形成了总会、分会与会所的三级组织体制。商会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商部规定:“如遇需索留难等事,倘有阻碍,该董事尽可直言指报,由商会处送交司务厅严办。”商会的内部构造一般由各业行会和新式企业的代表组成,处于领袖地位并能左右会务活动的主要是新式企业代表。商会开会时“务须开诚布公,集思广益,各商如有条陈,尽可各抒议论,稗择善以从,不得稍持成见。”上海商务总会规定,表决时“以可否孰多之数为准。倘事不便言明者,可用机密投简法。”到1912年,商会覆盖了除内蒙和西藏之外的全国各省区。在抵制美货、挽回利权、国会请愿、兴办教育等活动中,商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摘编自张海鹏《中国近代通史》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商人团体的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