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
材料二: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增设国务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内阁辅佐临时大总统,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增设法院,行使司法权;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还有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的权利;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等等。”***说:“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南京临时政府只存在3个月便夭折了。北洋军阀首领袁世凯在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以及附从革命的旧官僚、立宪派的共同支持下,窃夺了辛亥革命的果实。——摘编自《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资政新篇》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台的目的及其各自的地位。